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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视角的“庭前会议”

2024-04-25赵荔人已围观

“ 刑辩律师经常碰到的就是庭前会议,对于庭前会议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从辩护人的视角对庭前会议进行观察,因为视角的问题,不免会有管中窥豹之嫌,希望大家多多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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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作为刑事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证据材料较多的刑事案件时,经常会碰到法院安排庭前会议或者需要辩护人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的情况,这里从辩护视角来谈一下我们经常碰到而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01

 

要不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问题

 

  要搞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庭前会议设置的目的,按照最高法院三个规程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是“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在这个目的的支持下,提高庭审效率是必然追求,而效率与公平从来都是鱼与熊掌之间的关系。在庭审总是被诟病“走过场”的情况下,庭前会议的介入,更为法庭审理“名正言顺地走过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我记得北京一位非常有名的刑辩律师说过,他代理的某高级别官员的案件,庭前会议开了两天,而正式庭审只进行了半天,我感觉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

 

  虽然庭前会议会使正式的庭审更加成为过场,但是有时候辩护律师还是会主动提出召开庭前会议,我想大致理由有几个:

 

  一个是需要申请证人出庭。我们的庭审大部分证人是不出庭的,法庭上我们能看到的只是证人证言,如果证人说了假话,怎么去验证?恐怕只能证人到场接受询问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辩护人不提前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控方大抵不会主动让证人出庭的。而如果当庭再提出证人出庭的要求,势必会影响庭审的进程。

 

  另一个是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比如控方持有但不移交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自身无法调取到的证据等等,这些证据如果不到庭,就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当庭再申请调取也会影响审理进程。

 

  但是,上述两个理由,如果不通过庭前会议,辩护人在开庭之前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要必须在庭前会议中提出。

 

  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排非——即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控方基本上不会自己排除,一定要辩护人提出申请,即使申请,能够排除的也是凤毛麟角。我在某边疆省区开庭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当庭出示了血衣、住院手环、被撬掉的指甲盖,在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供述仍然没有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所以排非的问题大概一定是要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解决的。

 

  但是,排非的基本目的似乎被我们忽视了,排非是因为证据本身具有违法性,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的是“证据”能不能成其为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如果其因为违法而不具有证据资格,就没有资格进入到法庭调查中去,这样,就能排除他对庭审的干扰。但是,非法证据在庭审中干扰的对象谁呢,我们庭审没有陪审团,干扰的当然就是法官了。而主持庭前会议的是谁呢,一般情况下就是主审法官,作为主审法官的不一定是院庭长,但一般都是主办这个案件的法官,员额法官。既然主审法官都参加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了,那么这些已经被他或她看到的非法证据还能排除对他的干扰吗。

第一部分的正文内容从这里开始。

 

 

02

庭前会议要不要质证

 

  我认为这个答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不能质证。否则庭前会议就演变成了法庭审理。对于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庭前会议能够解决的是证据展示,而不是质证。

 

  但是实践中在很多的庭前会议中,对于证据提出异议时,主持人还会问你理由,我说这个理由暂时不能说,说了就变成质证了。

 

  对于举证方式,公诉人通常在庭前会议上会详细举证,而在正式庭审中简化举证,当然这是针对的无异议的证据,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则需要详细举证。

 

  我曾经参与的一起涉黑案件的庭前会议,在我提出排非,要求警察出庭的情况下,法官直接将警察带到了庭前会议,法官问,你打算问警察哪些问题,现在问吧,我通过你的提问,决定有没有必要让警察出庭。我说不能问,这是庭前会议不是庭审,如果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质证,那庭将流于形式。而且,对于警察这样的证人,他非常聪明,我在庭前会议上问他的问题,到了法庭上,他都知道我要问他哪些问题了,那问题还有意义吗?然而,法官做出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他说你不问,我自己来问,他指着被告人问警察,你打他了吗,警察说没有。他又问打脸了吗,警察说没有,他又问打身上了吗,警察说没有。他回头对我说,警察说了没有打。我说你这样问,傻子才会说有。

 

  回到庭前会议解决了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中正式庭审举证简化的问题。但是,庭审效率提高了吗,辩护人、公诉人、法官实际上都没有减少工作量,反倒是既参加了庭前会议,又参加正式庭审,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只是在正式庭审时,观众能够看到的内容缩短了。

 

 

03

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问题

 

  我们知道,判决或者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判决或者裁定如果是初次的,是允许上诉的。庭前会议报告是属于什么性质,它的法律定位是什么呢?庭前会议规程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可见,对于庭前会议报告是没有上诉权的,那么不服报告的,一般通过正式庭审中继续提出的方式解决。

  庭前会议报告什么时候宣布,宣布后的异议的处理。一般的案件,是在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调查之前宣布,涉及排非的,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作出处理——大概率是不同意排非。那么,应该在法庭调查之前,先行对证据的合法性展开调查。涉及管辖回避的,应该在告知被告人权利之后,即行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对于报告不服的,也应该就管辖和回避问题先行解决。
 

【总结与建议】

 

  总的感觉庭前会议有点鸡肋的感觉,正式庭审的效率是提高了,但是加上庭前会议的时间,律师或者公诉人,包括法官自己的工作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只是能够呈现在观众面前的庭审内容更少了,有好多的关于庭审的敏感信息观众们也看不到了。(作者:赵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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