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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2024-02-02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人已围观

姓名:赵荔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死刑复核、金融犯罪

联系电话:139 1104 6059
 

【个人简介】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二十多年工作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有效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部分案件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以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业务方向: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涉黑涉恶类案件辩护,死刑复核辩护。
 

【社会职务】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中国刑事辩护网创办人

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特邀专家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援助律师
 

【荣誉与评价】


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优秀党员

中国计算机学会YOCSEF特别论坛特邀讲者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栏目优秀公益律师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院研究生实务课堂讲师

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高级讲师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讲师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特邀专家顾问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班,河北大学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14.10至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1.6-2014.9,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6-2011.5,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6-2009.5,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1997.7-2002.5,河北信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著述】


浅析监察委调查与检察院审查起诉之间的“真空期” 

职务犯罪间接证据定案标准分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之利弊分析 

法律的苟且与人权的敬畏 

聂树斌案:更应该反思的是冤案纠错机制

“一样的持枪,不一样的对待”,中美执法理念存差异

“电信定向诈骗”岂能一抓了之?

以平常心对待死刑:谈复旦投毒案的感性与理性

环保人士“被嫖娼”的法律思考——权力不可滥用

冤案纠错机制的涅槃重生

近期作品:《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合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10月)
 

【亲办案例】


防弹衣书记黄金高贪污、受贿罪案;

造林模范杨老师诈骗、职务侵占罪案(庭审后检察院撤诉);

河南滑县罗海良等聚众哄抢罪案(二审无罪);

好村长郭银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反贪局局长张某受贿罪案;

李某某贪污罪案(发回重审后裁定终止审理);

万某某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恶势力团伙性质撤销,敲诈勒索罪名变更,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量刑实报实销);

贺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案;

赵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呼伦贝尔张永林、禇庆福、魏琦、黄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诈骗罪、虚开发票罪、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斗殴罪案;

王某集资诈骗罪案(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赵某某诈骗罪案;

汪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闫某故意杀人罪案;

高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王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冯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于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庞某某盗窃罪案(免予起诉);

崔某某盗窃罪案;

陈某诈骗罪案;

顾某某强奸罪案;

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

焦某某强奸罪案(庭审后检察院撤诉);

林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梁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张某等分裂国家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案。

【联系方式】139 1104 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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