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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盗取快件的刑法定性之争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现代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及电子商务的不断繁荣,使得快递行业以其独有的特点,迅速进入大众的日常生活。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快件物品被盗案件,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本文从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盗窃行为出发,对其进行定性,以更好地预防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

  论文关键词 快递 盗窃 刑法规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盗窃快件,否则最高可追究快递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但是快递从业人员盗窃快件,如果触及刑律,究竟该如何适用罪名?
  请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快递公司临时装卸工陈甲、陈乙、刘甲、韩丙四人于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间,利用装卸货物之机,相互配合盗取包裹中的财物。共盗窃快递公司的名牌服装米盖尔毛衣7件、米盖尔T恤衫6件、ONLY牌羽绒服6件及嘉仪牌KD525型电子血压仪5台等货物。后法院以盗窃罪对四人作出判决。
  案例二:李某系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分拣员。其于2008年10月16日21时许,在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海淀中转站分拣快递件时,见财起意,利用其分拣快件的职务便利,将北京某有限公司委托快递的2枚戒指(其中1枚18K金镶蓝宝石戒指,)加之人民币1万元,3枚指环据为己有,后被查获。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2012年2月27日,某快递公司员工罗某,在运货过程中,顺走客户装有16千克黄金饰品的箱子,经鉴定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600余万元。后,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四:2012年11月初,长沙市黎圫街道花桥社区“湖南某快递公司”快递分包中心里,分拣员陈某把包裹撕开一点查看,发现里面有两条烟,遂见财起意,喊来同事徐某共谋盗窃快件,二人下班后将包裹带出公司,并于次日中午在高桥东大门附近一烟酒店,以每条8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老板,陈某分得1500元。后陈某供述称,自2012年11月以来,三人使用同样手段共带出三、四十件包裹,其中共有二十多条烟,陈某共得赃款5000余元。刘某和徐某被检方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对于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窃取快件财物如何定罪,目前仍有很大争议,下面就本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梳理:

  一、概念界定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为二者在犯罪类型、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二者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在犯罪故意上,二者都为直接故意;在犯罪目的上,二者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犯罪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的方式包括窃取的手段。但是站在罪名之外看待两者,区别亦很明显:首先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前提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并无此要求。
  仅从罪名来看,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固然有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面对的是具体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罪名。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某一行为从表面上看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又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正如本文中所示四个案例,又该如何进行定性?

  二、案例分解

  (一)案例一构成盗窃
  第一,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如果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案例一中,四人的行为虽然也利用了自己是装卸工的职务,属于公司企业人员,但根据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他们的工作职责仅仅是装卸行李包裹,没有管理支配货物的职权,货物有专人进行看管,货物的丢失与否,与那些专门负责看管的人员有关,与装卸工无关。
  第二,职务侵占罪需要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条件将财产的范围限制在本单位的财物上,装卸工作中的快递包裹并不是快递公司的本身的财产。因此,四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案例二认为应构成职务侵占
  第一,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实际掌握的本单位财物。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所有的财物。因为处于单位保管或运输的他人财物一旦毁损或丢失,单位要对他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快件并未送到收货人手中,因此属于快递公司保管期间,应该属于快递公司所有的财物。
  第二,这起案件中,李某应聘于快递公司,是公司的职员,工作职能是分拣快件。在分拣期间,公司财物处于他的临时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财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
  (三)案例三先是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又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以盗窃罪定罪的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快递企业在承运各种快件业务方面与邮政企业并无本质差别,故将行为认定为盗窃与上述刑法条款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一致。
  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是,嫌疑人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而且邮政工作人员与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并非同一概念,不能适用同一法律
  (四)案例四的观点是构成盗窃
  第一,嫌疑人虽有对财物的经手行为,但仅是对包裹进行检视分类,与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具有管理性的经手行为有区别。因此嫌疑人对公司的包裹仅是一种‘过手’行为,不能等同于职务侵占犯罪中的经手,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而应认定为盗窃

  三、观点评析

  通过以上案例分解,不难看出,对于此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构成盗窃罪,一种观点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立法情况,对于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窃取快件的行为,应当区分主体不同对待:
  (一)明确主体身份
  自从2009年《邮政法》修订施行后,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分为两类主体,一类为邮政企业,一类为快递企业。邮政企业从业人员,适用《刑法》中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只要实施了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行为,都依照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窃取快件财物的定性
  由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邮政工作人员的立法,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定罪的法律条款不可进行类推解释,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无法适用《刑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只能按照一般公司、企业人员对待。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主体,实施了窃取快件的行为,应该同样予以分别对待:
  1.对于快递企业中的主管人员、保管员、分拣员、装卸工、运输员、收派员等对于快件负有主管、管理、保管、经手、运输、送达等职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私拆快件、窃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以上人员,均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具有管理、经手、控制财物的便利条件。以上人员,在主管、保管、分拣、装卸、运输、收派快件过程中,对于快件均具有临时控制权。此种临时控制权,即是一种经手、控制财物的便利条件。案例四中认为分拣快件只是一种“过手”行为,而非“经手”行为,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临时控制权只与状态本身有关,而与控制时长无关。无论控制时间多短,均符合临时控制状态,均具有职务便利。
  第二,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窃取行为是否改变被窃财物的控制状态。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之前,财物在所有人控制之中,一旦被窃取,财物就会被控制在盗窃者手中,也就是说盗窃行为改变了财物原有的控制状态。而职务侵占罪不同,职务侵占罪并不会改变财物的控制状态,因为行为人在侵占财物之前,就已经对财物具备了一定的控制权。因此,对于快递企业中的主管人员、保管员、分拣员、装卸工、运输员、收派员等,对于本人经手的快件,已经具有了临时的控制权,如非法占为己有,并未改变快件的控制状态,因此本质上是一种侵占而非盗窃
  第三,未送达给收货人的快件属于本单位财物。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管理、占有、控制的财物。快递公司保管、占有或者运输中的快件被快递从业人员侵占后,公司依法要对财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快递从业人员的侵占行为,实际侵害的是所快递公司的财产权利。因此,快递公司保管、占有或者运输中的快件也应视为快递公司的财产。
  2.对于快递企业中的保洁人员、工程人员等,如果实施了窃取快件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尽管快递企业中的保洁人员、工程人员属于本单位人员,具有接近快件财物的便利,但此种便利并非职务上的便利,因为保洁、工程等工作并不具有管理、经手、控制快件的便利条件,因此这种便利只是一种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对于此类主体实施盗窃快件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反思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加强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邮政法》于2009年已经修订施行,但是与此相关的刑事法律并未同步跟进。因此,会出现“同一行为、两种主体、两种罪名、两种标准”的怪现象。因此,必须从法律的源头——立法工作开始,消除法律规定的代沟,使得法律法规步调一致。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盗取快件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上所述,职务侵占罪起刑点较盗窃罪高,而很多行为人侵占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就会出现无法对该种行为进行处罚的现象,因此建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大力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力度。快递行业是一个迅速发展的行业,长时间的超常规的发展,就会存在着管理上的薄弱和它本身机能的不健康。国内的快递行业整体上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体上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行业监管都还处在较低的水平。最显著的特征是员工准入门槛和文化素质都很低。因为这一行业不需要高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很多快递从业人员只有初中甚至小学文化程度,而且外地务工人员居多。快递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自控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如何有效加强对整体行业的监管,是一个亟待解决并需长期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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