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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妈领刑,梅晓阳受贿案的程序公正吗?

时间:2020-07-05来源:阅读:

 

   10月20日,在微博上备受关注的名记受贿案主角“蟹妈”——梅晓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然而伴随着休庭法槌的敲响,本案的程序公正的问题却日渐浮出水面。如果通过一个公正的程序进行的审判,即使有罪,大家也心服口服,但是,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原本有可能确实有罪的案件,也即使法院从轻判处,也会引起大家的怀疑,这样的判决是真的吗?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其一,检察院、工商局联合办案的程序有木有?

   据蟹妈案重要证人谢震纬描述,2010年7月,5名检察院和工商局人员出现在其公司,检察院人员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账本,要求他去工商局谈话。在工商局内,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员,实为检察人员的逼问,并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为侦查需要,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和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而对于证人,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证。拘禁证人这个权利检察院没有,工商局更没有。

  检察院在不表明身份,不出示证件,不交代权利的情况下询问证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所取得的证人证言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案件的办案主体,工商局是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办案主体,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二者可以联合办案,将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混同,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而蟹妈案的证人就是被化妆成工商局的检察人员非法拘禁30小时,这是中国的法律程序吗?

   其二,逼供、诱供有木有?

   据“蟹妈”自述,其在被调查过程中承受了大量的语言暴力、肉体折磨,且检察人员利用其“法盲”的特点,进行唬骗,套取口供。而据律师证实,公诉人曾在庭审中表示“谁说不让梅晓阳睡了,录像中看出凌晨4点到7点,让她趴在桌子上睡了3、4个小时”。更严重的是,余昌斌的笔记本上写了一句话:“给梅五万”。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让余昌斌和梅晓阳等人都做了“收受五万元贿赂”的相关口供。结果余昌斌被放出来后才想起来,那不过是一张五万元的发票,与此案毫无关系。但是,这“受贿五万”的多方口供是怎么出来的呢?

  首先,限制睡眠时间属于变相刑讯逼供。毋庸置疑,没有充足的睡眠,会让人难以忍受,严重的,还有可能将一个正常人变成精神病。我曾碰到一个当事人讲,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到最后,实在忍受不了,就对办案人员说,你说让我说什么吧,我只有一个条件,说完了,让我睡一会儿,不要再拿灯泡烤我!没有那样经历的人是不可能想像得出那是怎样的一种状态,与被毒打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所谓”供证一致“其实只是一个美丽的传说。供也好,证也罢,都是主观证据,只要是主观证据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让其招认。杨乃武与小白菜不也一样招了吗?还有什么比“供证一致”更让人办案人员为之心动的呢?笔者认为所谓“供证一致”根本就是骗人的,大棒之下,没有的事实也能供证一致,而且还能高度的一致,可这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这是一个美丽的传说。

   其三,关键证人不准出庭,有木有?

   杨海鹏称,对案件判决有关键性作用的证人胡曙光和周在春,最后都没有获得法官许可出庭作证。

  举证、质证是现代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我国大陆刑事审判的通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人,控辩双方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出庭作证,证言经质证不能确定的,该证人证言不能采信。死刑案件可以严格要求,活刑案件何妨借用?关键证人不出庭,只对不能确定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何以服众?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就很难保证实体上的公正。而且,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也会因不公正的程序而令人生疑。正如英国著名大法官休厄特所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还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作者赵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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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迅网 评论频道 《名记之妻被判受贿冤冤?》http://view.news.qq.com/zt2011/xiema/bak.htm

杨海鹏微博救妻案昨日宣判“蟹妈”被判入狱4年

  20日,在微博上备受关注的“蟹爸”杨海鹏救妻案在上海宣判。被告人“蟹妈”梅晓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判决一出,杨海鹏在微博留言:“这个判决,惩罚的是我。五内俱焚中。”在电话中,杨海鹏告诉记者,他肯定会为妻子提起上诉。

  “蟹妈”被控“私分国有资产”

  杨海鹏,法官出身,曾是《南方周末》的法治调查记者,现任《财经》杂志华东新闻中心主任。梅晓阳,原上海市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是上海园林行业唯一的“启明星学者”。这夫妻俩因为女儿爱吃蟹,而自称“蟹爸”、“蟹妈”。

  2010年7月13日,梅晓阳突然遭刑事拘留,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当时,她刚刚第二次提出辞职,有其他公司以百万年薪聘请她。

  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梅晓阳利用担任上海市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负责经办园林设计院发包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海易亚源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俞昌斌贿赂的价值2万元的美容卡、上海易中建筑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谢震纬贿赂的3万元、上海境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胡曙光贿赂的7万元,并将园林设计院有关设计项目交上述三公司分包承接。

  律师称受贿指控纯属扭曲事实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前两项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认定。但认定梅晓阳收受7万元贿赂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梅晓阳的律师严义明和朱桀禹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他们指出,收受7万元贿赂的指控,纯属扭曲事实。

  严义明和朱桀禹在辩护词中提到,证人胡曙光之所以给梅晓阳现金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胡曙光是上海市园林设计院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副所长,该机构属于园林设计院外协单位。有许多发包方客户需要维护,胡曙光多次委托梅晓阳代为维护,这中间产生的费用,园林设计院不可能负担亦不能让梅晓阳个人承担。因此胡曙光将梅晓阳代为垫付的钱款支付给梅晓阳。其次,梅晓阳作为经营部的工作人员,也给胡曙光所接项目提供过技术支持,包括画图等,因此,这笔费用中亦有梅晓阳个人的业余兼职报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胡曙光所分包承接的苏州牡丹亭别墅景观设计项目中,梅晓阳还以私人关系帮助胡曙光请到了业内专家周在春。周在春在该项目中担任第二项目负责人,他为胡曙光提供了包括画图,制作前期概念设计等技术支持,而且胡曙光、梅晓阳和周在春亦在一起出具了该项目的技术路线和服务建议书。被告人在该项目承接前期已与胡曙光达成一致意见,将涉案的款项用于周在春劳务报酬。

  律师指出,胡曙光确认,希望在正式承接下该项目后通过梅晓阳支付周在春劳务报酬。2010年7月10日左右,当胡曙光提出要再给10万元给被告人时,被告人明确告知已给的7万元还有剩余,不需要再给。所以涉案的7万元中亦包括了周在春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但是该项目真正承接下时已是2010年7月,这时梅晓阳已经身陷囹圄,故没来得及与周在春结算费用。

  但法院判决书中陈述,被告虽多次提出要退还7万元或将此用于新项目的前期费用,但一直未付诸行动,所以认定受贿事实成立。

  “蟹爸”称关键证人未获出庭

  杨海鹏称,对案件判决有关键性作用的证人胡曙光和周在春,最后都没有获得法官许可出庭作证。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杨海鹏表示自己“五内俱焚”。自去年7月妻子被拘留审查开始,他利用自己多年来做法治调查记者的经验,着手调查妻子遭遇案件的幕后故事,并在微博上发出“蟹妈蒙冤”的消息。他认为,此案的种种根由是:上海园林设计院长达10年的MBO计划搁浅,与上级公司———建工集团子公司“园林集团”的矛盾进一步公开化。而蟹妈的被抓,在他看来,是园林集团通过构陷她,阻止可能的业务人员大批出走;再通过她的口供,对有“反骨”的设计院长治罪。

  昨天判决宣布后,杨海鹏一共发了5条微博,其中一条发出质问:就7万元而言,为什么不给几证人出庭机会?为什么在判决书中笼而统之?为什么我们补交相关证据,不再依法再次开庭审理?作为初备刑诉法常识的家属,我们疑惑甚至愤懑。

  在与记者通电话时,“蟹爸”杨海鹏声音疲惫。微博上,他说“未来怎么走?明天律师要探望蟹妈,听一听她的意见。蟹爸倦了。”电话里,他说,他肯定会为妻子提起上诉。(孙毅蕾)

 


“蟹妈案”之来龙去脉 
 
事发单位十年私有化梦碎

梅晓阳,原上海市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上海园林行业唯一的“启明星学者”;杨海鹏,某杂志调查记者;女儿7岁,昵称蟹妹。夫妇俩以蟹爸蟹妈自居。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中国即将加入WTO时,国家发改委发文称,建议在加入WTO前,对设计单位进行以MBO(即管理者收购单位后成为所有者)为主体的私有化改造。

然而随着上海市政建设及房地产崛起,上级公司上海园林集团对设计院的MBO一直虚与委蛇。由于矛盾激化,期间历经“全院账薄被查八次”等事件,MBO过程也自此停止,直到2006年由于人才流失过快才重启,但当年7月,上海社保案发,到2007年年底时,上海世博项目建设又启动。上级允诺,完成世博项目后,重新启动MBO。

结果到2009年4月时,上海园林集团宣布将设计院在内的几十家企业,卖给国企“上海建工”。于是,设计院十年私有化进程梦碎,多年来忍受远低于市场待遇的设计院骨干纷纷准备跳槽。
  
 
 “蟹妈”倒在制度错轨之间

首先是由于常年与市场脱轨,不少设计院员工“下海”,造成设计院力量削弱、体制落后的现状。在有些时候,会出现部分项目设计院接不过来,或者无能力接、不愿意接的情况。

这时候就需要引入“外协”,即挂靠于园林设计院,承接部分设计项目的私人公司。这些公司的人往往与设计院关系非同一般,更有不少人曾经就是设计院的员工。

而梅晓阳,正是专门负责打理这类外协业务的人,此职位处在“权钱交易”的火山口上。

此外,在2009年时,设计院院长朱祥明率包括梅晓阳在内的五名员工,准备一同跳槽到上海东华大学任教,并私下成立了上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跳槽团队今后的谋食之处。

“上林公司”的股东共三人,一人是院长朱祥明的姐夫,一人是梅晓阳的丈夫杨海鹏,一人是朱祥明拉来的某外协单位老总谢震纬。

检察院对蟹妈调查之入手点,正是“上林公司”。法院的最终定罪点,正是来自外协业务中的钱财往来。而如果设计院可以早一点MBO,梅晓阳也不存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可能了。
  
 
 2009.2.2 匿名举报——2010.7.13 接受调查——2011.9.19 庭审——2011.10.20 一审判决

2009年2月2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收到匿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梅晓阳涉嫌经济问题。

2010年7月13日下午18时,梅晓阳被叫到上海园林集团纪委,被讯问6小时后,深夜12点又被带到徐汇区检察院。而根据一审判决书,梅晓阳于2010年7月14日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被关押70多天后,2010年9月21日,梅晓阳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进行了8个半小时的庭审。

接下来便是开头的一幕,在梅晓阳的38周岁生日时,她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蟹妈”受贿事实无误 
 
1.身份适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园林设计院原为国有企业,2010年5月中旬变更为国有控股建工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公司。

即,设计院变更前为国有企业,变更后为国有公司。无论如何,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共产党员梅晓阳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事实充分

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指控,是境汇公司法人代表胡曙光,分别于2010年1月、2月底、4月下旬,分三次将7万元人民币,以夹藏在资料袋、书籍袋和海鲜包装盒内的方式,递交给梅晓阳。而2010年6月,梅晓阳向院里建议,由境汇公司分包设计院承揽的“苏州拙政园旁的设计项目”。同时,梅晓阳还经办该项目的设计分包申请及合同评审会签等立项程序。(此外,梅晓阳还邀请自己的老师、设计院原院长周在春为此项目的外聘专家。而胡曙光原本是梅晓阳手下的设计师,老同事关系。)

辩护人在这一项上的意见是“梅晓阳不具有收受胡曙光7万元的主观故意”,并指出“这笔钱早就打算还,但一直没找到合适机会,最终的用途应该是给周在春的报酬,并非受贿。”

首先,无论梅晓阳是否主观上愿意接受这7万元,或者说主观上是否一直打算还钱,但直到7月份被检察院调查(从第一笔开始算已过去半年左右),这7万元一直都在其占有之下。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

其次,对于收受财物的“受贿罪”认定,重要条件是“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而7万元到手后不久,梅晓阳就向院里做出了建议,帮助境汇公司承包到此项目,并经办相关程序。而胡曙光也认为,梅晓阳帮他找到顶级专家周在春十分关键,“前期项目技术路线图和建议书,对拿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

第三,受贿罪中,所谓“没有主观故意”,是指一种过失行为,即行贿者隐秘的把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并不知道自己收了财物。本案中,虽然胡曙光分三次通过隐秘手法将钱交给梅晓阳,但梅晓阳仍然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收了钱。因此,不存在“没有主观故意”。

由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又不是过失,受贿事实无误。但事实如何,和结果如何又不一样,受贿是事实,但受贿罪是否成立,判决是否成立,又是另一回事,因为这还事关程序——

 
本案中存在司法程序不公现象
 
侦查阶段联合办案违反法规

在检察院最初的入手点中,梅晓阳与“上林公司”谢震纬的关系,被视为突破点。

而据谢震纬描述,2010年7月,5名检察院和工商局人员出现在其公司,检察院人员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账本,要求他去工商局谈话。在工商局内,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员,实为检察人员的逼问,并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

工商局借联合办案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属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检察院出具协助调查法律手续,也不能羁押证人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要么是行政程序,要么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制度上,不存在一个同时混合这两种有本质差异的程序。
  
 
 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骗供逼供”行为

据“蟹妈”自述,其在被调查过程中承受了大量的语言暴力、肉体折磨,且检察人员利用其“法盲”的特点,进行唬骗,套取口供。而据律师斯伟江证实,公诉人曾在庭审中表示“谁说不让梅晓阳睡了,录像中看出凌晨4点到7点,让她趴在桌子上睡了3、4个小时”。

更严重的是,余昌斌的笔记本上写了一句话:“给梅五万”。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让余昌斌和梅晓阳等人都做了“收受五万元贿赂”的相关口供。结果余昌斌被放出来后才想起来,那不过是一张五万元的发票,与此案毫无关系。但是,这“受贿五万”的多方口供是怎么出来的呢?

谢震纬称,因遭到办案人员以家庭威胁,长时间拘禁后,他最终不得不作出对梅晓阳不利的口供。并称“我在检察院非法逼迫下被迫说了不想说的假话,差点毁了别人的家庭。”

胡曙光称,他当时给检察院作出的行贿供词,同样是迫于压力,当时他夫人就要生产,如果不按检察院要求作出口供,他就无法回家见到夫人。而余昌斌也提到了自己遇到的压力。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中无理拒绝多名证人作证

被告人律师严义明向法院提出有7名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但6名证人最终被否定,被检察机关指控为行贿者的谢震纬,成为唯一允许出庭作证的证人。

据杨海鹏说,法院拒绝6名证人出庭的原因是“认为几份笔录无律师签名不合规”,但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的主要可能性为“未成年人、身体不便、对审判不起直接作用”。但胡曙光、周在春都已经到了法院门口,为何不将这些与最终认定受贿罪之7万元有重大关联者,请上证人席讲讲?
 
是杨海鹏害了“蟹妈”?
 
这只是猜测

这起本来普通的受贿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与杨海鹏的身份有很大关系。杨海鹏作为著名记者,有很多掌握话语权的朋友或同行为他扩大信息传播;而大多数人在不了解情况下看到记者在喊冤,就以为记者被陷害了,于是声援记者。有人说,大多数纪委系统在内部明确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下案件一般只作纪律处理(几乎已成惯例),另一方面,需要打击与需要之时,哪怕一万元,甚至几千元也从重判刑,反腐已经成为斗争工具。

事实上,这些说法当然只是猜测,本案与杨海鹏的记者身份有没有关联、是不是政治斗争的结果我们并不知道。而杨海鹏在微博上公布此事后,说客很快找上门来,想媾和,他们提出,如果杨海鹏放弃在微博上公布这些内容,检察机关就放弃起诉,或者给梅缓刑。这说明杨海鹏的身份倒是有可能利于他的妻子。

也有人因此讥笑:一帮人为一个罪犯换头像,这是耻辱,即便程序有不公正,但这是普遍形象,为何不为别的贪官换头像?
  
 
 “道德控”让杨海鹏拒绝妥协?

对于说客提出的妥协条件,“蟹妈”是希望答应的,但杨海鹏坚决不同意。很多人说,这是“道德控”的表现。

其实,杨海鹏说的很清楚,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不要存有任何幻想,也许,一转身,人家便出卖了你”。

所谓妥协,准确的说是“辩诉交易”,是一项起源于美国的制度。即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换取检察官指控较轻的罪名。而且这样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其效力几近于庭审定罪。

而中国并没有相关的法条,所谓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就只能是赤裸裸的潜规则了,既无制度保障,又无安全可言。正如杨海鹏所说,被告只要一认罪,刚刚还愿意“交易”的检方没准一变脸就在庭审中说“这可是你自己认罪的啊。”

此外,如果没有杨海鹏的抗争,谢震纬等人可能也不会在庭审中说出真相,而案子是否会向更恶劣的方向滑去,也未可知。
 
既不能因为“蟹妈”之悲情,而无视其受贿之事实;也不能因为一审之落幕,而遗忘司法程序之瑕疵。正如杨海鹏所言“用肉身挡在威权的枪和民粹的矛之间,用常识说服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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