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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卫生系统系列受贿案今天集中宣判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谭晓鹏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今天集中对社会各界瞩目的该市七宗医疗卫生系统的受贿案件(本报案件版曾多次报道)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横岗人民医院原院长孔德奇,深圳市中医院原党委书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侯庆中,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院长顾问兼口腔疾病防治中心主任刘寿桃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横岗人民医院原院长孔德奇在先后担任大鹏人民医院院长、平湖人民医院院长、横岗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装修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医院人事调整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广告招牌制作商和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及本院工作人员等16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24.2万元。孔德奇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德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孔德奇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孔德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32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院长顾问兼口腔疾病防治中心主任刘寿桃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医疗器械、药品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两名供应商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港币2万元。刘寿桃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寿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寿桃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寿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120万元、港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中医院原党委书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侯庆中在担任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受两名供应商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万元、港币40万元、美元8000元。侯庆中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庆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侯庆中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侯庆中归案后退缴了全部受贿款,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侯庆中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110万元、港币40万元、美元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腔科原主任李政权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一名供应商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李政权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政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政权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政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宝安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张晓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三名供应商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49002元。张晓民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受贿款人民币3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晓民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大部分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晓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光明人民医院原院长苏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三名供应商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元、港币20万元。苏健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苏健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苏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18万元、港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坪山人民医院原院长蔡俊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两名供应商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元。蔡俊明在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款。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俊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蔡俊明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款,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俊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法定刑即为十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盐田法院依法根据上述案件的犯罪数额、情节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制网深圳10月2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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