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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汪建中一审被判7年罚1亿多元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汪建中在法庭上接受一审宣判。 王鑫刚/摄 正义网发



  新华网北京8月3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有“股市黑嘴”之称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5亿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多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多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股市黑嘴”汪建中(资料图片)



  经过四个多月的等待,今年3月份立案的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于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汪建中是国内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个被告人,此案备受各界关注。

  王某委托代理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是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原告王某因误信被告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造成亏损额10万余元。

  据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至2008年间,其因误信被告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造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

  为此,王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1079.75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此前,经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2008年10月3日,经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不过,据张远忠提供的最新资料:被告方辩称,原告证据对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同时,除去证监会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北京首放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首放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间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论点在于原告证据中对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是否符合;另外,原告交易三只股票所受损失是否与北京首放报告存在因果联系。

  备受市场瞩目的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10月28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汪建中原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羁押至今。

  检方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曾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9个证券账户,以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多家媒体对外推荐该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的方式,获取个人非法利益。采取上述方式,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达55次,非法获利1.25亿元,且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建中在庭审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罪名予以否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恰当,有失公平,但不构成犯罪。汪建中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也表示,汪建中的行为只是利用职务之便,最多是行为不恰当。

  因为案情复杂且无先例,控辩双方针对“先买入”还是“先荐股”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但案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将择日另行宣布。

  此前,证监会已对汪建中开出亿元罚单,这也是证监会针对个人开出的首张亿元罚单。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相当高,庭审当日前来旁听的除了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外,证监会、检察院等部门相关人士也前来旁听。

  从一代“名嘴”到穿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14号”的囚服站上被告席,汪建中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承认自己的行为过分,并为自己的行为向公众道歉。

  “点股成金”传奇

  亲历过2003年大熊市的老股民们,至今仍有不少人清楚地记得汪建中和他的北京首放当年所制造的“点股成金”的传奇。

  2003年的中国股市可谓风雨飘摇,当年8月1日至11月13日,上证综指在三个半月内的跌幅高达10.7%,市场疲弱,投资者普遍损失严重。

  然而如此市道之下,北京首放的公开荐股却准得出奇。北京首放多是在周五收盘后荐股,到下周一上午股市开盘后其所荐股票总能登上涨幅榜,而且多是位居前列。

  据统计,在前述三个多月时间里,北京首放共推荐了18只股票,其中次日涨停的达6家以上,涨幅在9%以上的有2家,最少的涨幅也在3%以上。

  “能有此水平和魄力的投资咨询机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当年有媒体这样评价北京首放的荐股实力。

  不仅是荐股,包括北京首放所发表的分析文章,也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不是那种靠剪刀加糨糊做出来的研究报告”。

  因为在板块、个股实战机会研究方面处于国内咨询机构领先水平,北京首放声名鹊起,赢得了不少投资者的认可。汪建中本人也被尊称为“老汪”、“汪铁嘴”,并受邀成为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北京首放还编了两部“首放实战系列丛书”,由汪建中担任主编。

  在10月28日的庭审中,检方出具的北京首放工作人员证言也显示,北京首放知名度很高,网站日点击量维持在十七八万次左右,公司还经常收到股民送来的表扬信。

  但就在2003年北京首放战果辉煌的时候,已经有业内人士公开表示,“单靠研究、预测绝不可能这么精准,背后肯定有资金配合。”

  近日,一位早年曾与汪建中有过多次接触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当时汪曾经表示要给包括他在内的一些朋友北京首放的会员账号,但该人士因为觉得汪建中和北京首放走的路子有点“邪”,而且当时市场中已经是众说纷纭,所以没有接受他的赠送,之后渐渐也没有再跟汪做过多接触。

  “当时就听说监管层在查他。但没想到后来真的踩了红线,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该人士表示。

  “汪铁嘴”其人

  庭审中,汪建中表示,他每次买入股票投入的资金多在几百万到一个亿之间。汪此言一出,立即在旁听席引起了一阵骚动。

  对于汪建中巨额资金的来历,负责汪建中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陆昊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检方在提讯汪建中时,也曾着重问过其动辄数百万的买入资金从哪里来的。汪明确表示,这些钱基本上都是他从炒股开始那天逐渐积累起来的。

  资料显示,现年42岁的汪建中,出生于安徽怀宁县一个农民家庭,是家中四子中最小的。1984年,汪建中考入厦门大学金融系,成为家族中走出的第一个大学生。1989年至1998年,汪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大兴支行和中国国航;1998年至2001年,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从1993年开立第一个股票账户起,汪建中在多年的实战经历中,积累了一定的炒股经验,最初投入股市只有万元左右,到2003年已经积累下了几千万的财富。

  北京首放是汪与妻子赵玉玲(现已离异)在2001年8月注册成立的咨询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赵玉玲投资20万元,持股20%;2002年10月,北京首放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和赵玉玲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在增资扩股之后,北京首放于2002年底取得了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由于荐股和点评等都得到了投资者认可和追随,北京首放开始吸纳会员,2003年在投资咨询业崭露头角。

  陆昊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通过对汪建中案的调查分析以及提讯过程中汪本人的陈述,应该承认,汪建中在把握市场脉络方面确有独到之处,比较准确。

  “他从1993年开始炒股,是个老股民了。感觉他自己的想法,确实把握也比较准,这也是他前期资金积累的一个过程。我觉得广大投资者之所以认可他‘汪铁嘴’的身份,认可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与他本人在股市当中的独到见地和准确的把握还是有关系的。”陆昊表示。

  自2006年起,汪建中不断出资为家乡建桥、修路、盖学校,奖励学生,还在安徽省设立了教育基金会。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汪建中还发起了“中国股民爱心捐款”倡仪活动。

  然而,几年后,汪建中却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股神”陨落

  据检察官陆昊介绍,在北京首放成立之初,公司的经营还是比较正规的,证监会相关部门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汪的异常交易行为。

  但到了2005年,证监会叫停了咨询公司招收会员的业务。面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公司经营困难局面,汪建中在庭审时说,他产生了利用公司荐股信息加上长年炒股“占便宜”的想法,想以此弥补公司的亏损。

  据检方起诉,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证监会出具的调查材料显示,汪建中抢先买入的都是大盘蓝筹股。经过汪建中的推荐,这些股票当天开盘价明显很高,绝大部分超过大盘涨幅。

  公诉人出示的汪所控制9个账户的交易单显示,汪建中所做的均为大额短线交易。

  “因为风险巨大害怕资金被套,汪建中只做短线,不管买入的股票是赚是赔,第二个交易日汪都会将其全部抛出。在55次交易中,汪建中也有10次此类交易是赔钱的。”陆昊介绍。

  在这些交易中,汪建中赚取利润比较高的是权证。2007年4月,汪动用了7个账户资金,对武钢权证进行了一次“抢帽子”交易,一次就获利1156万元。

  其用该交易方式在股票上也获得了暴利。以“工商银行”为例,汪建中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在2007年1月9日,以2479万元总价购入约434万股,均价5.71元。在1月10日上午开盘一小时内,汪便将上述股票全部抛出,这一笔交易获利超过60万元。

  而汪的行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在1月9日,也就是他购买股票当天收盘后的17时许,北京首放将有“工商银行,有望井喷”之类的信息先后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布。

  2007年7月20日,汪建中重复利用这种方式购买“工商银行”股票,共买入金额1.28亿元。当晚,这些信息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布。待周一开盘后一个半小时之内,汪即抛出了全部股票,获利366万余元。

  2008年,证监会监测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随后对他进行了调查。

  起诉书显示,2008年11月9日,汪建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监视居住,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记者了解到,就在汪建中受到证监会调查后不久的同年五、六月份,汪回到合肥让兄长们帮助他一起转移资金。关于转移资金的细节,在10月28日庭审中,公诉方出具的证言中有所透露,其中汪建中的二哥汪建华的讯问笔录中讲到:“我们第二天下午到工行取了1000万的现金。因为数额巨大,我们把车开到了银行的后院里,把保安抬出来的钱装到我们自带的几个袋子里,之后拉到光大银行一个营业部去存。也是因为钱太多,这家营业部开了三四个柜台为我们数钱,一直数到下班之后才存上。”

  对于这种取钱的方式,这份笔录显示汪建华表示担忧:“按常理是不会这样转钱的。我们也怕受牵连。感觉汪建中是想保住这些钱,取了再存就不容易被查到了。”

  激辩“抢帽子”交易

  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是“抢帽子”交易。

  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现有资料显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将“抢帽子”交易方式认定为犯罪的仅德国一例。如汪建中案得以判定,将成为中国首例以“抢帽子”方式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

  在汪建中案开庭前,控辩双方都向记者表示,相信庭审辩论时,这会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焦点。

  对于荐股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力,汪建中在庭审中首先予以坚决否认。

  他表示自己不知道公司推荐股票能够影响价格,主观也上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

  而当公诉人让汪建中对自己股评人的影响力作出评价时,汪建中表示:“我认为我本人对证券市场没有任何影响力”。同时他称自己在被抓之前,从没听有人称他为“股神”或“汪铁嘴”的。

  在诉辩过程中,汪建中买入股票的节点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因为是“先行买入,后向公众推荐自己已经买进的股票”,还是“先形成了荐股意见,之后利用自身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将是决定汪建中是在操纵市场,还是利用市场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关键,当然也是决定汪建中是否有罪的关键。

  对此,汪建中自辩说,发布分析报告和荐股是公司的日常业务,每天公司都会对外发布包括推荐股票在内的分析报告。而且这些报告是与公司具备资质的分析师集体讨论的,自己的买股也不完全是在讨论之前,因此荐股内容不是个人意志决定的。

  高子程认为,这一行为只是利用了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北京首放咨询报告中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类似,并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因此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高子程在休庭期间也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汪建中购买“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超级大盘股,这些股票流通动辄几十亿、几百亿、几千亿元人民币,而汪的资金仅有几百万几千万,无法形成操纵市场。

  而且在汪抛售手中股票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股价依然持续上涨。因此汪建中获取的利益应属于借助大牛市行情获取的正常投机收益,而非操纵市场获取的非法额外利益。

  但公诉人却指出,股价的上涨不排除多方因素的影响,但“抢帽子”这种操纵手法,使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而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55次交易、38只股票的交易行为,多数是当日先买入、当晚发布推荐、次日开盘一小时即全部抛出,是典型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根据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最新标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有一个追诉认定标准,即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查。

  “这就是行政和刑事之间的明显界限。汪的个人获利超过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入罪肯定没有问题。”检方因此提出,汪建中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定,届时可能获刑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而高子程律师在休庭期间则表示,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被判七年。

  “我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有失公平,但并不构成犯罪。”汪建中最后陈述时说。

  罪与罚

  10月28日的庭审持续到了当晚近6点钟。当日,公诉人提起的诉讼卷宗高达半米之厚,并在庭上进行举证,先后出示了11份证据,包括原北京首放3名员工的证言;5名亲属借给汪身份证办理账户,然后汪用这些账户买入股票的证据以及涉嫌洗钱罪三名当事人的笔录和汪建中本人多达20份的笔录。

  经过一整天的激辩,审判长宣布,法庭将对此案进行评议,结果择日另行宣布。

  虽然汪建中最终会否受到刑事处罚尚需法院宣判,但证监会已经于2008年10月23日,对汪建中及北京首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该案中,汪建中两个哥哥汪建华、汪谦益,以及其前妻的弟弟赵志宏,已经于2010年7月22日,因涉嫌帮助汪建中转移非法所得被推上“洗钱案”的被告席。而这也是国内首宗证券操控洗钱案。

  由于该案是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的“下游关联案件”,虽然已经开庭三个多月,“洗钱案”至今仍未判决。

  高子程在10月28日休庭期间向记者表示,汪建中的最终判罚对汪建中兄弟的洗钱案至关重要。“如果汪建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相关联的洗钱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谈及本案可能带来的影响,陆昊表示,应该会对于股评人的行为规范产生约束和警示作用。据他分析,一些境外股票市场规定,股评人要对自己持有股票的事实或者行为进行预告。有过预告行为的,就可以排除犯罪。

  市场人士指出,汪建中一案凸显了中国对于“抢帽子”等变相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仍然缺乏司法方面的配套细节。(记者 曲瑞雪/财经国家周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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