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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知产司法白皮书首次评析典型案例

时间:2015-04-2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阅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4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通报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网络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其中一半与互联网有关。白皮书首次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2014年10月,“共和网”持有人张某发现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共和网”时,打开的均为“共合网”网页,造成自己的网站搜索排名下降直至无法打开,且拥有“共合网”的浙江杭州共合网公司在自己的公司注册之后登记成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杭州共合网公司注销网络实名,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为其搜索提供技术支持。

  此案是安徽法院受理的首起网络域名权利人因网站搜索排名下降起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害网络域名权纠纷案,涉及百度、网易、谷歌、搜狐等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以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在国内亦属罕见。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张某的域名权依法应受保护,但是造成网站点击量下降的因素很多,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是人为干预的结果,所以杭州共合网和百度公司均不构成侵权。

  “该案厘清了搜索引擎服务商责任边界。”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许徽介绍说,因为法律法规具有相对滞后性,创新程度高、体现知识产权较高市场价值的案件,要通过裁判尽可能细化法律标准、明晰法律规范和澄清法律界限,明确划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和竞争行为边界,为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和竞争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磊若软件诉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考验的是法院的证据审查认定能力。

  磊若软件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科技企业,为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例行软件检测过程中,通过远程登录运行“Telnet”命令,发现合肥城市通卡官方网站使用了盗版的涉案系列软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

  此案是安徽法院受理的首例通过远程命令方式获取侵权证据的案件。虽然单从技术角度出发,运用该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得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但考虑到涉案软件装载在由被告控制的服务器上这一事实,原告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合肥城市通卡公司是合肥本地知名企业,由于未能对此举证,法院最终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此案判决体现出安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

  专利案受案量延续高增长势头,是安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特点之一,反映出高新技术领域司法保护需求日益旺盛。

  商某与湖北武汉鑫兴精益医械有限公司、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涉案专利被称为“中国商环”,在预防艾滋病方面具有良好效果。发明专利权利人商某发现上述两家公司销售的涉案医疗器械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鑫兴精益公司提交由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商某专利不享有优先权,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不构成专利侵权。安徽高院二审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受理、审查批准专利权和专利优先权的行政部门,是否享有优先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法审查专利时,授予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许徽说,该案涉及对专利优先权的认定法院能否审查的问题。审理明确了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是专利法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职责,既非司法鉴定机构有权鉴定的事项,也非法院审理的对象,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样本。记者李光明本报见习记者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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