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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暴打“小三”事件

时间:2014-12-17  来源:  作者:黄伟亮  阅读:

                                                从法律视角看暴打“小三”事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受到了不同层次地提高,发展不仅带来机遇和挑战,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一些传统观念,尤其是婚恋观。在国家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连连攀升,离婚率甚至高达30%,这个数字很令人吃惊,值得令人深思。纵观目前的婚姻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婚姻自由的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对婚姻质量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消极的、不健康的现象。其中因为婚外情(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正以一个飞快的速度在增长。婚外情,这个考验着道德伦理观念与家庭和谐冲突,有时候仅仅选择一时的快乐,却破坏了整个家庭。目前在网络上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感情纠葛、暴力冲突、个人隐私,原配与“小三”等词汇,也常常被这些新闻事件或图片吸引住了。这些词语和背后引发的冲突事件充斥着太多人的眼球,刺激了太多人的神经,因此很容易在群声鼎沸的网络传播中形成热点。网络报道“小三”被暴打的场面,往往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它带来除高声叫好,推波助澜者的围观,也应当引起我们一些反思。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从法律的视角来剖析这类事件隐含的法律问题。

 前段时间在一家大型商场门口,两位女士与女子开始争吵,互相谩骂,最后演变为拳打脚踢,甚至把该女子衣服给扒下,场面十分紧张。围观的路人拿起手机竞相拍照或者摄像,被打女子大声向路人求救帮忙“报警”,路人无一上前帮忙或阻止,有位男子竟然说“先让我拍完,我再帮你报警”,这话不经让人寒酸。当然还有比这更惨烈、更“壮观”的场面,有的原配带领一帮亲朋好友在街上、闹市区对“小三”暴打,把小三的衣服裤子扒光,更有甚者,把抓奸的视频传到网络上,引发大家对她(他)的唾骂,这时,“小三”就成了“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言,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何不能理性的处理感情纠纷,一定要采取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这无非能够出一时之气,但它给当事人生活和工作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暴打者一时出气之后感觉痛快,但他(她)没想过自己的冲动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轻者吃上官司,重则涉嫌刑事犯罪,被送进监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新中国成立之后呼唤多久之后才换来了现在的法治社会,这原本是无须赘言的基本准则,然而,这种法律原则却很难被应用于“小三”身上。究其原因,道德审判很容易提前于法律之前,将“小三”牢牢地钉在耻辱柱上不得翻身。毋庸讳言,“小三”是一种破坏他人婚姻的不道德行为,同样毋庸讳言的是,除了道德污点之外,现行法律对于“小三”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条款—《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问责条款的缺失,使得这样的法律规定徒具倡导意义,难以遏止“小三、小四”现象的频发。更进一步说,“小三”实际上只是市井坊间的俗称,至今仍缺少准确的法律定义,至于如何认定这种行为,更是在法律界存在广泛争议。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小三”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实际上,自从走上这条畸形的感情之路,就注定意味着“小三”会为此背负沉重的代价:感情风雨飘摇、婚姻不受保护,更有甚者,其无辜的孩子也难免会在户口申报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面对“小三”,法律既不制裁也不保护,由此不免导致类似现象不断蔓延。寻常人等只看到了“小三”妩媚的外表,而很难体会其内心的痛苦与挣扎,即使偶有看到,也大多视之为“咎由自取”。至于怒火中烧而无处申诉的“原配”,则更容易将愤怒化作拳脚倾泻在“小三”身上。问题是,如此一来原本剪不断理还乱的感情问题、道德问题,不免激化为一种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法律虽然并不保护“小三”的情感婚姻,但保护每个人的人身权益却是不容触碰的底线。“暴打”小三、大街上公然脱光她人衣服等报复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处罚,或侵犯其人格尊严方面的内容,以下具体阐述:

     一、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婚外恋的增多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现实,每次看到“原配”与“小三”性命相搏的新闻,总是忍不住令人唏嘘不已,当两个放弃了尊严的女人,抱定“玉石俱焚”的决心打作一团的时候,到底是为了一个什么样的男人?

二、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方面的内容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而将“小三”暴打,脱光其衣服,引起众人围观,指点、议论、拍照等,这些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现今网络传播速度如此之快,尤其是一些新媒体的发展,对信息的传播。很快就能引发众多网民的围观,展开激烈的讨论。诚然,新闻媒体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隐私都应当予以保护,对网友所发的信息应当进行监督,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作为禁止内容不予以发表。但是目前一方面媒体监督的速度还来不及进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有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只顾吸引网友的眼球,甚至将该事件推为热点问题,恣意任人点击浏览或者转发,完全忽略了自己的职责。权利人在被遭受侵害时,应及时与相关新闻媒体进行联系,如因个人或者新闻媒体的行为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一个倡导法治和文明的今天,当我们面对这些难以处理的感情纠纷(出轨,包养小三)的时候,首先,我们得冷静,理性分析,在脑海中要辨别哪些想法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这个坚决不去做;哪些容易解决纠纷,并且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其次,“冲动是魔鬼”,这话不用鲜明的例子来说明其危害。暴打或者侮辱行为尽管能一时泄愤,出一时之气,可今后的日子该过还得过啊,犯不着为了被出轨而要死要活,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说明你得反思,你的感情观和价值观是否扭曲,在这两者之间是选择达到一个平衡还是倾向于某一者。最后,最应该有所反思的还是那两个女人—对于“小三”来说,畸形的情感之路注定布满坎坷,相比起皮肉之苦,精神的折磨更加令人难以承受;对于“原配”来说,婚姻不仅是用来厮守的,更是需要经营的,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婚姻,才能“走小三的路,让小三无路可走”。动辄拳脚相向,不仅容易将自身置于违法境地,而且也难能长久维持婚姻—面对危机重重的婚姻,纵使能打得赢一时,又如何能打得赢一世?

 

 

                             作者:黄伟亮 

                      工作单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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