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界新闻

小伙与女网友开房欲行事数分钟后放弃 仍被诉强奸

时间:2014-07-19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阅读:

  今年1月,20岁出头的小伙子王梓(化名)在QQ上聊天认识了自称是高一女生的少女小胡(化名),两人很快打得火热。

  过年期间,小胡向王梓发出了邀请,说自己要到衢州开化县城玩,叫他一起去,王梓应邀前往。当天晚上10点,两人与朋友一起在KTV唱完歌后,在附近的宾馆开了间房。

  两人在一张床上各自睡觉,直到第二天5点左右,王梓悄悄趁小胡熟睡之际,将她的裤子脱至脚踝处,与她发生性接触。但小胡很快醒来,王梓持续与她性接触了数分钟后,便主动放弃。接着两人又继续睡觉并在午后离开宾馆。

  王梓原以为这事可以当没发生过一样。但小胡一夜未归,她的父母可不能当没事发生过。虽然小胡说自己和朋友开了间有两张床的房分开睡的,但她爸不放心,找到宾馆房间发现只有一张床,小胡就都照实说了。小胡父母随即报案。王梓最终被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

  原来,小胡根本不是高一女生,打扮略显成熟的她事实上还未满12周岁。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梓用生殖器与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性器官发生性接触,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遂判处被告人王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受害人不满十二周岁不管知不知道都算“明知”

  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在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幼女,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所以本案中,小胡由于案发时未满十二周岁,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认定王梓明知小胡为幼女,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都市快报 郭婧)

 
相关链接
    无相关信息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
推荐资讯
 夫妻抓娃娃——共同的爱好造就共同的犯罪
夫妻抓娃娃——共同的爱好造
起底华为事件:被猪队友坑了,孟将被引渡到美国坐牢!
起底华为事件:被猪队友坑了
累死律师的魔,不是钱,而是责任心!
累死律师的魔,不是钱,而是
“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