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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副局长撞人死案结论遭死者家属质疑

时间:2013-11-07  来源:  作者:  阅读:

  10月2日14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3岁男子徐士朝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一路口被汽车撞倒,第二天死亡。该事故中,肇事司机为56岁的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兴润。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公安局通过江苏省公安厅发布公函,在公函中称:10月2日14时12分事故发生后,夏兴润于14时1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4时15分夏兴润拨打120急救电话报告事故中有人受伤,请即派员抢救,并一直等候未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抽取了夏兴润的血样,经鉴定,夏兴润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在医院抽取血样过程全程录像。

  对于双方责任,“连公交认字(2013)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徐士朝所驾驶的无牌正三轮通过无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未让右侧来车先行;夏兴润驾车(车牌为苏“GGT357”,原车牌为“苏GGG666”)经过无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者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连云港市纪委也通过公函称:“(纪委)方面将迅速进行调查。”“10月22日晚,经市研究,23日上午夏兴润被停止执行职务。”

  11月4日,死者徐士朝家属吴某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属方面对调查结论仍存质疑。

  根据吴某描述的现场版本,肇事者夏兴润并未在第一时间施救。此前据死者家属沈某描述,是一名在场的清洁工见伤者很痛苦才请路过的两名学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吴某表示,对上述细节,现场有目击证人。但他同时承认:“花果山大道当时正在修路,没有监控。我们取证有困难。”

  据了解,事发地点为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与春晖路路口。“前者的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后者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夏兴润的车速是53.7公里。警方按照60公里上限判定其未超速,但我们认为应以后者为标准。”吴某说。

  据吴某描述,该十字路口有非常明显的“限速40”的标志。他认为,超速与否对双方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据悉,此前连云港公安出具的公函显示:“因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故不涉及(对夏兴润)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此外,连云港公安方面曾表示:事发当晚,夏兴润即委托其亲属到医院探望伤者;次日,在得知伤者死亡后,又委托其亲属到死者家里看望;10月7日,其本人又前往死者家里吊唁。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虽多次沟通,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仍然较大,尚未达成协议。

  对此,吴某描述的版本是:“夏兴润上门不是来道歉,当时他带了不少人。屋里站了一堵人墙,外面还围了不少。夏兴霞(即死者妻子)刚要上去和他理论,就被拦住了。他们没待多久就离开了。他的态度很蛮横,从来没有说过道歉的话。”

  对于赔偿要求过高一说,吴某表示:“当天他来家里,并没谈实际的东西。后来夏兴霞急了,就随口说了一句‘你们赔260万吧’。这是气话,不是实际要求的赔偿数额。因为已经谈了很多次了,她知道对方没有诚意。”

  针对另一处细节,家属方面也提出异议。

  连云港警方在处罚结果中表示,事故发生时,夏兴润驾驶的车辆号牌为“苏GGT357”(该车实际号牌为“苏GGG666”)系挪用号牌,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另据“连公交认字(2013)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夏兴润驾驶的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之规定。

  以此依据,家属方面认为,对夏兴润的处理应依据该法规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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