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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3-09-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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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9月9日下午15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多年来,国家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出台《解释》的目的,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孙军工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各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它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解释》。

        孙军工称,该《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发言人称,该《解释》的制定出台,将对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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