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7-12-17 15:51:35
2003年6月10日,北京日泽丰成公司与农行昌平支行开展合作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协议书约定:由日泽丰成公司寻找客户销售工程机械车辆,农行昌平支行向客户提供按揭贷款。双方还约定,农行昌平支行有权审核购车人贷款申请及有关材料,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日泽丰成公司保证对借款人进行逐户调查,出具借款人情况调查报告并对购车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实际上,日泽丰成公司在签订、履行与农行昌平支行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制作大量虚假借款资料甚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车贷。其中只有一小部分资金用来买车,大部分用于公司投资业务。而农行昌平支行工作人员韩宏辉、佟富军、吴海滨、王全祥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日泽丰成公司贷款用途进行认真审查,未按工作职责对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仅仅一年半的时间内,韩宏辉等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日泽丰成公司发放贷款多达666笔,造成农行昌平支行损失人民币3.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民作为北京日泽丰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王传递、徐馥红、王小龙、陈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与农行昌平支行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借款资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骗取农行昌平支行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宏辉、佟富军、吴海滨、王全祥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均应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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