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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京司发[2008]13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

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现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纪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律师法》的实施工作。对于在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 

 

二○○八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

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

 

20086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修订后《律师法》领导小组组长方工副检察长、副组长高保京副检察长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骊珠处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李大进会长、巩沙副会长,以及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业务培训部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会议认为,20086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律师法》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律师执业具有重要意义,应认真加以贯彻执行。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分工不同,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足点和目标一致,因此,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职业互信,为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共同贡献力量。

会议就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有关具体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一、检察机关建立统一的接待律师制度,对律师办理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查询案件进展以及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工作,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由相应部门的内勤办理。听取律师意见由承办人负责。律师直接向承办人提出要求查询案件进展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承办人应予办理。律师开展工作遇到困难的,由内勤协调解决;内勤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内勤应告知本人及承办人的办公电话,并记录律师的联系电话。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应主动告知留有联系电话的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事务。

二、律师在各诉讼环节第一次查询案件情况,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检察机关办理,之后的查询事宜,可以通过电话办理。律师电话查询的内容限于承办人、案件进展等程序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接受电话查询。

三、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认真审查。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调查取证的,承办人应及时开展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调查的,应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律师;决定不进行调查的,应当向申请律师说明理由。

任何人在向证人、被害人或者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时,不得诱导被害人作虚假陈述,诱导证人作虚假证言或串证,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或串供。

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补充侦查后形成的材料,但检察机关内部的副卷材料除外。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提前预约,检察机关在接到律师的预约后,应在一周之内尽快予以安排。律师临时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能即时安排的应尽量即时安排,确实无法即时安排的,双方另行商定时间。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由律师进行,检察机关派员在场,以确保卷宗安全。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房间、复印机等便利条件。复印所需纸张由律师自己携带。对于法律援助的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提供复印纸张。

五、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当主动加强与律师的联系,认真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审查逮捕环节因时间原因无法当面听取意见的,可以由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承办人应高度重视、认真审查律师意见,在汇报研究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同时或先后接受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

七、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侵犯律师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八、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具体操作规则另行研究制定。

九、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均应按照规定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本纪要等文件未尽事宜,检察人员和律师应恪守职业纪律,依据行业规范,遵照职业道德,善意办理。

十、律师对检察人员违反《律师法》和本纪要行为的意见,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向检察机关提出。

十一、建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定期会商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沟通协商有关问题。如有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十二、本纪要经各方会签下发,对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具有约束效力。外地律师到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业务,参照本纪要执行。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法 纪要△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公安局,各区县政法委。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7月9印发   

共印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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