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界新闻

记者专访: 刑事律师法庭背后的故事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刑事律师法庭背后的故事(节录)


——法岸网记者对刑事辩护律师赵荔的专访         

……  ……

记者:为什么您说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了,您能谈一下个中的原因吗?

赵荔: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我认为可能是这样几个因素造成的,一个是刑事案件收费比较低,虽然有一些知名的律师办理的某些当事人比较富裕的案件收费也比较高,但总体看来,刑事案件的收费比一些经济案件的收费要低,甚至一些死刑案件,法院还要为被告人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这根本就是不收任何费用了。大家知道经济案件是按涉及的标的的比例来收费的,而刑事案件一般只是按件来收费,最近各地司法部门、物价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刑事案件的收费,刑事案件的收费有最高限价,律师不能随便收的,而经济案件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另一个原因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要面临很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是来自方方面面的,其中有当地政府的干预,上级政府的干预,还有来自律师的直接上司司法局或司法厅的,尤其是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更严重。这使得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单单要考虑法律问题,更多的还要考虑一些案外的问题。前几天看新闻,某地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知当地政府出于什么考虑,竟然下达了一道命令:当地的律师一律不得介入事故的处理,否则将受到停业思过的处分。看了之后,我很气愤,就在中国法院网上发了一个帖子来讨论这件事,帖子的浏览量很大,回帖的也很多,大都表示了对这件事的不平,同时好多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无奈。

记者:您说的这个帖子我有幸看过,在帖子里您把律师比作一个受气的媳妇,上面有好多婆婆管着,请问您为什么这样比喻呢?

赵荔:坦白地说,类似的事情我也遇到过,去年办理福建防弹衣书记黄金高的案件时,我就明显地感觉到这种压力的存在。我认为有些领导之所以给律师压力,是由于他们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不能说他们不懂法,他们在传达国家的法律政策,制订约束下级人员的规章制度时,还是能熟练运用法律的,只是当法律到了限制他们的时候,他们还是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手中的权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的确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美国,律师可以去竞选总统,但在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没有几个,这也说明我们国家对律师在推进法制改革、法制完善进程中的作用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并加以利用。领导们给律师压力的另外一个因素,也是他们一再强调的,就是“为了社会稳定”,这其实是某些领导认识错误的问题。有律师介入处理就不能保证社会稳定了吗?我认为事情恰恰相反,正因为有了律师的介入,通过律师的引导,事情才能够循序地,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当事人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就会无所适从,从而更容易引发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个别律师为了眼前利益作出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情,但毕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任何一个职业群体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不能以偏盖全,更不能在法制改革的进程中因噎废食。

记者:我们以前只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施展风采,没想到律师在法庭外还有这么多的故事。现在回到我们刚才的话题,您认为现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的现象还有其他原因吗?

赵荔: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一个是办案的难度大,一个是执业风险大。

记者:据我所知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同时诉讼法也有一些保障律师权利的条款,为什么您认为律师办案的难度大了呢?

赵荔:其实你们只是看到了事情的一个方面。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有很大难度的,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会见难。这是好多律师普遍反映的,从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就一直在反映,但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记者:是法律没有规定吗?

赵荔:不是,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想要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难度还是很大,后来98年包括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明确指出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即使是有了这样的规定,律师想要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也是非常困难的,我甚至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我向公安机关提出来要求会见当事人,办案机关以侦查保密为由,不让见,当我把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六部委的规定给他看时,他又说要请示主管局长,而主管局长竟然在电话里说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这样的事情发生在2000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了4年以后的2000年。几经周折之后,在押的当事人终于是见到了,但是,我也为此折腾的是身心疲惫。这只是第一次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想要会见第二次的话,侦查机关会以已经会见过,又没有新情况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要么是总给你吃闭门羹,不是办案人员不在,就是开会,要么就是找领导批字,领导不在,反正是想方设法设置障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阻止当事人和律师见面。这是会见难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阅卷难。

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能看到全部的卷宗,包括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所有证据,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检察机关在庭审前只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这使得律师不能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不单是律师,好多法官也向我反映,他们看到的材料少了,对案件情况不能很好地了解和把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另一大难题是取证难,虽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律师有取证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还需要“经证人同意”才行,如果证人不同意作证,律师也是无计可施,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手中握有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当事人”这样的尚方宝剑,调查和取证就很容易。

还有一个问题是质证难,在这一点上民事诉讼要比刑事诉讼作的更好一些,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证人一般都要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质询。而在刑事诉讼中,现在的司法实践是证人都不出庭作证,只宣读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或证人证言,律师没有办法当庭质证,有些证人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作证的,这样的证词很难保证它的客观性,而法院如果依据不客观的证人证言作出判决的话,也就难保判决的公正。这是我总结的律师办案难的一些问题。

记者:那么您认为律师的执业风险大表现在什么地方?

赵荔:律师的执业风险大,这里的“执”是执行的执。不知你是否知道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中有这么一条,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就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第306条,是专门为律师制订的,可以说这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鬼头刀,只准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甚至我听说有的检察官这样讲,只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律师提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证人证言,你律师就有诱导证人作伪证的嫌疑,我就可以抓你律师,不管罪名成立不成立,先关你几天再说。造成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非常的被动,大家都希望律师在法庭上成为正义的化身,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如果这种正义的主持需要以坐牢为代价的话,律师是不敢轻易去主持的,因此,现实中,许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干脆就不提交证据了,只对已有的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证人更是敬而远之,开庭之前根本就不去接触证人,更多的律师则因为这种风险的存在,干脆就不办刑事案件了,我认为这是中国刑事诉讼走下坡路的一个危险征兆,律师的执业风险得不到化解,律师的工作就没有积极性,而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制完善进程就会减缓甚至停滞。关于刑法第306条的问题,律师们已经呼吁了多年,因为刑法已经有了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实在没有必要再专门为律师们制订一条这样的罪名。我们盼望悬在律师们头上的这把鬼头刀能早日拿去,让律师的执业没有了后顾之忧。

记者:感谢您在百忙中抽时间接受我们的采访,通过您的介绍让我们了解了律师工作的另一面,我们也希望我国的法制能尽快完善起来,让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多起来,让更多的被告人能得到及时的辩护。最后,请您对仍然战斗在刑事辩护前线的律师讲几名话吧。

赵荔:最后我想说,仍然坚持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同仁,权利不是靠等来的,是靠争取得来的,我希望大家首先要洁身自好,不给欲加罪律师的人以任何籍口,其次,要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和观点,坚决同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我希望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随着法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的队伍会日益壮大,我们施展自己能力的空间会越来越宽广,谢谢大家。

相关链接
    无相关信息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
推荐资讯
 夫妻抓娃娃——共同的爱好造就共同的犯罪
夫妻抓娃娃——共同的爱好造
起底华为事件:被猪队友坑了,孟将被引渡到美国坐牢!
起底华为事件:被猪队友坑了
累死律师的魔,不是钱,而是责任心!
累死律师的魔,不是钱,而是
“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