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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高案二审 维持原判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福建高院受理黄金高提出的上诉后,未开庭,经书面审理,于12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

    近日,《财经》记者从黄金高的律师处获悉,黄金高案二审已经维持原判。

    黄金高的律师告诉记者,今年11月21日,黄金高因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一审对其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受理后,没有开庭,经过书面审理,于12月15日裁定驳回黄金高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裁定为终审,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立即生效。

    12月20日,福建高院的法官来到黄金高的拘押场所——福建省第二看守所,当面向黄金高宣布了该终审裁定。黄金高听完法官对裁定书的宣读后,询问法官:“我可不可以上诉?”法官告诉他,这是终审,不能再上诉。不过,黄如果不服,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起申诉。

    2005年11月10日,福建省南平中院对黄金高案作出一审宣判。黄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8•11事件”(黄金高投书人民网事件)之后,黄金高安排手下到北京活动,为的是让中央了解真实情况,为此进行的借款不应被认定为索贿;任职期间为下级争取资金、项目到上级处活动的开销,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和索贿;黄逢年过节收受的“红包”是官场人情往来,而且没有权钱交易证据,只能是违规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另外,财产部分的判决中应区别、剔除被扣压的属于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物。

    黄金高在上诉中还提出了一个新的重要的理由:“检举立功问题”。黄指出,在一审庭审中他曾向审判法官和辩护律师提出检举,涉及原福州市一位负责人受贿问题,以及连江县腐败犯罪问题等。二审再次提出,请求查实。但黄提出,因为具体问题涉及秘密,故请二审法官到看守所会见其本人,他直接提供。但最终福建高院未支持他的上诉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不过,刑法同时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此意味着,即使黄金高“悔罪”,至少也要在狱中服刑到2015年12月20日,那时,出生于1952年2月25日的他,将是一个63岁的老人。

    “不过,黄金高要是提出申诉的话,将很难被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财经》记者:“那么,等待他的将是终老狱中。”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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