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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黄金高案公开审理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福建省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涉嫌受贿案,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审结后,已于2005年8月3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厦时报》8月10日)

  去年8月11日,黄金高在人民网上刊登了题为《防弹衣为何穿了6年》的署名文章,自述反腐败的经历,其声称:我作为中共福建省连江县县委书记,在组织查处一起因官商勾结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000多万元、群众利益损失近300万元的典型腐败案件———福建省连江县江滨路开发建设腐败案时,坚持党性,履行自己的职责,受到了生命威胁,我并不感意外,但我却是遇到重重阻力,得不到上一级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我深感困惑!当时许多网站纷纷转载,轰动一时。然而,黄金高所称的事情还没有得到澄清,关于其是否在反腐败中受到阻力的调查还没有展开,事实就急转而下,黄金高先后被“双规”、终止人大代表资格、逮捕、起诉。

  在起诉书中,黄金高被指控1993年至2004年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和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68.5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价值26万多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万元)、金砖一块、白金项链两条。

  尽管按理说,一个人在被法院最终认定为有罪以前,他应当推定为无罪,但我宁愿相信有关部门起诉的事实属实,相信他们不会胡乱给黄金高定罪。问题是,何以这样的“贪官”、“淫官”会向人民网投书,并声称自己是在反腐败中受到阻力呢?如果他本人不是精神错乱的话,那么合理的解释只能有以下几种推理:一种可能是黄金高“恶人先告状”,自己是一“贪官”,但是为了避免被有关部门查处,而倒打一耙,以争取公众的同情,造成舆论声势。另外一种可能,黄金高是个贪官,但是,他的某个潜在的对手同样是贪官,他在与对手的斗争中处于劣势,于是“先下手为强”,以借助舆论的力量打倒对手。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黄金高是个贪官,但他所说连江的腐败事实也确实存在,他出于义愤或其他什么原因而想揭开这个盖子,没有想到反倒把自己屁股上的不干净的东西给揭出来了。

  无论那种可能,对黄金高进行定罪的最能服众的做法是,必须首先调查黄金高所说反腐败的遭遇是否真实,必须先派出调查组通过细致的调查,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来驳倒黄金高所说的谎言。然后,如果的确发现黄金高有其他违法的企图,再就黄金高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查处。然而,在这一点上,我好像还没有看到有媒体报道有关部门派出了工作组进行认真调查,只是很快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早早就给黄金高戴上了帽子。如此做法,即使将来在对黄金高的查处中,的确发现其本人无恶不作,但总给人一种报复性执法的感觉。也就是说,你黄金高说了政府或者某些官员的不好,那么我就要组织人查处你,恰恰在查处时,又发现你的确有违法犯罪的事实。

  报复性执法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查处了犯罪,但是与正义目标却是越走越远,因为查处犯罪不是正常的时候,而是在你对政府或官员进行批评的时候,那么谁敢再讲真话呢?

  在美国,这种报复性执法称作为“选择性起诉”,是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理由的,以此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所谓“选择性起诉”,是指政府基于某种“恶意”或“偏见”,有选择地对某人进行起诉。譬如,按照美国法律,任何被遣返的非法入境者再次非法入境,即构成重罪,但实践中多次非法入境的人不在少数,这些人并没有被定罪判刑。“9·11”后,一位阿拉伯人因第二次非法入境被捕,他在法庭上就提出自己是被“选择性起诉”的,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是违宪的。法院虽然最后没有判他无罪,但还是考虑了他的辩护理由,只象征性地处罚了他一下。

  现在,对黄金高的犯罪事实已经进行了调查,我已经说过,我宁愿相信有关部门查处的事实可能存在。现在,对于这么一个公众关心的案例,我希望它能公平、公开和公正地审理。而要实现这一点,就是要让被告人黄金高能说话,他所说的话能在法庭上被公众听得见,要公开审理,让这种声音能在媒体上传播出去,让公众去分辨真伪,看清他的“丑恶嘴脸”,当然顺便了解了解我所担心的报复性执法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千万别告诉我说,这里面涉及多少“国家秘密”,那么多比黄金高的级别更高、涉嫌受贿数额更大的贪官,都可以公开审理,别到了黄金高便有了“国家秘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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