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致人死亡案,经东莞警方全力投入,目前侦查完毕。 12月2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原整个案发过程。据通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押运员梁某开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社会车辆记录下全过程 10月27日12时06分许,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致人死亡案。东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广东省公安厅派出刑侦专家到东莞指导协助。 经过对案发现场、涉案运钞车等进行勘查,对黄某尸体进行检验,对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进行调取,特别是找到案发时涉案押运车后方跟随行驶的一辆社会车辆的车载记录仪视频(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视频未检验出剪辑、合成痕迹,内容连贯真实),以及走访多名现场目击群众,还原了案发过程。 死者生前打工仅七天就辞职 据东莞警方通报,死者黄某,男,25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2016年3月至10月,黄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打工。10月19日,黄某来到东莞市长安镇,租住在长安镇新安社区。10月20日,黄某到长安镇沙头社区一家餐馆(年顺渔馆)打工,做服务员。10月27日上午,黄某向这家餐馆提出辞职,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店长发生争吵。当天上午11时23分左右,黄某收到583元工资后,携带行李自行离开。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梁某,男,30岁,云浮市云城区人,案发前供职于东莞市骏安押运公司,为粤SW1B23运钞车车长兼押运员,运钞车上配备两支防暴枪,梁某与司机各持一支,每支枪配备子弹五发,其中2发为橡皮霰弹,3发为杀伤霰弹。2006年8月,梁某入职东莞市骏安押运公司,经培训取得了持枪证。案发时,粤SW1B23运钞车内共有包括梁某在内的四名工作人员。 案件分析 为何定性运钞员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本可采取 驾车离开等手段 11月3日,东莞市公安局组织多个警种,并邀请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办案骨干,共同研究此案的定性问题。 通过对已收集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充分讨论、分析研究,专案组一致认为梁某在遭遇黄某砸车时,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保护目标,例如驾车离开,但是他选择了开枪,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1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批准逮捕。 案件还原 东莞市公安局专案组调取了有关涉案视频资料,走访了案发现场周边企业、店铺工作人员,并找到了案发时途经案发现场的多辆汽车上的司乘人员和多名路过群众,准确还原了案发前死者黄某与粤SW1B23运钞车的活动轨迹。 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7日,粤SW1B23运钞车并未到过长安镇沙头社区年顺渔馆,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与年顺渔馆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粤SW1B23运钞车内的梁某等4名工作人员均没有去过年顺渔馆。 黄某离开餐馆 黄某于10月27日上午11时23分,从长安镇沙头社区年顺渔馆离开,随后独自提着行李包沿乌沙环南路人行道,往长安锦厦社区方向步行。11时54分,黄某步行至环南路与振荣南路十字路口,从一家名为湘隆住宿的旅馆门前经过。 运钞车从金库出发 粤SW1B23运钞车于10月27日上午11点14分,装载现金400万元人民币,从大朗金库出发,途经松山湖大学路,11时27分,途经新城大道金多港路口后,沿莞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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