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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3-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

[核心提示] “天价过路费”案从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开始,以另一被告人改判7年而告终,本文不对鲁山法院的判决进行评判,而对于由本案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作一反思,定案的依据是什么,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这些问题可能不是个案本身能解决的。

  

◎赵荔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天价过路费”案进行再审,从原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对于如此悬殊的判罚群众一片哗然。在法律上有句话叫作最终的,就是正确的。这里,我们不对鲁山法院的判决的正确性或合理性进行评判,但是,这个案件从一审到再审,其间存在的法律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首先,定案的依据是什么,是口供还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被告人时建峰冒充其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是其一人作案,公安机关受案并做了笔录,调查两名司机他们也“证实”时建峰就是作案人。于是,公安机关就认定时建峰就是作案人,侦查终结后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其后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识破这个骗局,并以此为据判处被告人时建峰无期徒刑。
  这里我们不想埋怨公安机关眼睛为什么不是雪亮的,是时建峰和两名司机的谎言欺骗了他们。但是,如果当初对于这些供述和证言等言词证据再细心一点,仔细一点,或者进一步苛求公安机关能够在言词证据之外想办法收集到一些客观证据,比如物证、书证、录音录像资料等,可能就不会让这样的“顶包”案发生了。侦查过程中,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一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交代”之后,就算功下来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不算破案,这样的意识在广大刑警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而在法院方面,则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就可以轻易判决,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则会久拖不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似乎都只是纸面上的画饼。

  其次,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仅仅是一部公诉机器?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指控犯罪,并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应该说检察院的职责不仅仅是指控犯罪,还在于监督法律的实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本案中的检察机关已经完全沦为一部公诉机器,起诉的罪名越多越好,罪名越重越好,凡是检察院指控的,法院就要认定有罪,而且凡是起诉到法院的,判的越重越好,判的轻了,检察院会抗诉,判的重了,则不会抗诉。这就使检察院完全丧失了国家公诉机关监督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责,完全成了一部起诉机器。

  第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吗?从368万到49万,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7年,这么悬殊的差距,让我们大跌眼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力到底有多大?其实是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检察院重新起诉后,将犯罪数额降了下来,起诉被告人诈骗数额49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在10到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法院在3年到10年之间选择7年,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尽管如此,这一戏剧性的变化仍然让我们对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感到迷惑,法官究竟有多少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呢?这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包括诈骗罪在内的15个主要罪名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犯罪数额多少,量刑是多少年,都作了特别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只是法院内部的,外人很难探得其中的奥妙。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同样,民不患贫而患不均,没有了公平的判处,即使对其从轻了,只要还有比他轻的,他就不会服气,这就是中国上访群众众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我们希望最高法院的这些规定和意见能够尽早地上升为法律,公之于众,就像香港电影中的谋杀罪也要再分个一二三四级一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小,法律的公正程度就会越高,而民众的权利就在这一小一高中得到了保护。

  随着“天价过路费”案法官法槌的敲响,只要被告人不上诉,10天之后,判决就会生效,这个案件就会告一段落了。但是,伴随着这个案件所带来的法律思考却不会停止,而思考之余,对于法制的改革则似乎还只是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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