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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看司法与主流民意的关系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自李昌奎案掀起舆论风暴之后,包括云南在内又出现多起死刑改判死缓而受到质疑的案件,被人形容刮起了一股死缓翻案风。有人担心这是民意在过度干预司法,进而会破坏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舆论代替审判”的恶果。我认为,这一担心大可不必。因为不管是民意还是司法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目前的舆论也好,民意也好,并没有背离、逾越这一根本原则,除了少数过激言论之外,讨论还是在良性轨道上,有些甚至是建设性的。

  回到李昌奎案件,主流民意认为被告人以残忍手段杀害两人,特别是杀害一个年仅3岁的儿童,其自首情节又十分可疑,应该判处死刑,云南高院改判死缓,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民众不是法律专家,他们的观点基于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及法律意识,但我认为这一观点并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因为我国司法界近年来提倡少杀、慎杀,但法律并没有废除死刑,而且本案一审就作出了死刑的判决。少杀、慎杀指的是不可滥杀,对可杀可不杀、不会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罪犯,可以暂不执行死刑,但不等于说对那些罪大恶极、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罪犯予以宽纵,在不滥杀与不宽纵之间,法官根据案情有自己的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决;公众也有发表评论的自由。公众的意见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采纳,这也是法官的权力。

  关于法院及法官在判案过程中,要不要参考和吸纳民意,在我国历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民众对重大案件发表意见,就是非理性的情绪宣泄,甚至贬称为“公众狂欢”,会冲击法院的独立审判,这是将民意与司法对立起来的观点。就是在某些法学家所称羡的西方法治国家,司法也并不排斥民意。例如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就是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考虑了民意的成分,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而是经过抽签选定的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他们参与审判的过程,在法官的引导下,根据庭审的事实情况,根据法律与“良知”,对案件作出裁决,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的裁决就代表了民意与司法的结合。而我国司法近年来也倡导审判公开,其目的是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司法的暗箱操作。虽然旁听者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但在庭后发表个人见解,也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力。在药家鑫案件一审后,法院在旁听者中做了一次问卷调查,遭到某些人的抨击,我倒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尝试,法院并不是按照问卷结果来判案,而是通过这种办法,比较直观地就近了解民意究竟如何?

  在我国,民意与舆论对案件的监督,并不是迫使法院按照所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裁决案件,而是促使审判机关重新检查、审视已经判决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李昌奎案件的舆论风暴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根据省检察院的司法建议,作出了重审的决定,这本身既符合法律程序,也是尊重民意的表现,不仅无损于法律的权威,而且是践行了有错必改、违法必究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至于重审的结果,我们要尊重法院的最终裁决。如果某些舆论硬要法案按照他们的意思判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那倒真的是民意代替审判了。

  最后,李昌奎案件的舆论风暴,从一定意义上说,还是一次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民意测验,这在学术界已经争论了很久。从主流民意来看,废除死刑在目前甚至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可行,这不仅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传统,从整个社会的治安状况的考量上,也不可行。但我认为,少杀慎杀是最终废除死刑的必要过渡,其大方向是没有错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尺度与节奏。包括司法改革再内的任何改革都必须以主流民意为参考,背离主流民意、超越国情的改革,往往会欲速则不达,甚至产生事与愿违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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