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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论]醉驾撞死三人,为何没重判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 第三只眼

 法律专业性难免与公众朴素情感有差距。但公众有权质疑,法院有义务解释。

 广西北流一肇事司机何龙,醉驾时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三口,法院仅判其四年半徒刑。网友认为,本案量刑过轻,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撞死三条人命,仅获刑四年半,光从结果看,的确有违“偿命”的朴素原则。为何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

 2009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驾、醉驾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像成都孙伟铭那样,在追尾之后继续驾车逃逸,严重超速、逆向行驶,造成4死1重伤,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网友认为:本案应该参照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醉驾案,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学界对于该案的定罪有一些争议。检方之所以认定肇事者陈家属于故意犯罪,在于两条:一是明知是在长安街这样的闹市,还酒驾、超速,看到红灯不减速;二是他肇事逃逸,其“逃离现场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最佳时机,而且主观恶意明显”。此外,个人以为,此案如此定罪还在于,英菲尼迪实在太快了,把受害者的车撞得实在太惨,自己却几乎没事。这种又快又结实的车主肇事,难免有“反正撞你,我没事”的想法,法律提出更高的责任:认定你当时就是“放任”危害产生的,这也是合理的。

 而何龙案中,肇事者主动报警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方也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所以,何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获刑四年半,并无不当。

 现代法治注定是法理严谨的,以丝丝入扣的逻辑达到罪刑相当的公正,这种专业性难免与公众的朴素情感有一定的差距。撞死三条人命,获刑四年半,未必就是司法不公。但公众有权质疑,法院也有义务解释,这种良性互动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原文地址: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1-08/01/content_259812.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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