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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言:强奸与否,罪不在套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近日,毕节阿市中学英语老师周琴称,5月17日,她被迫陪8位领导喝酒后,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趁醉强奸,报案后阿市乡派出所指导员钟显聪对她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钟显聪向记者解释说,这个案件“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7月12日《黔中早报》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由此可见,强奸与否,罪不在套,而在于是否符合强奸罪的要件。即违背妇女意志和采用强制手段并发生性行为。即使套在其中,只要符合要件也不能摆脱强奸罪的客观事实。

派出所出具的结果,“戴套不算强奸”简直就是法盲并且关键的是强奸与否不是有派出所说了算的,而是应该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这种先下结论的方式无疑是存在着猫腻。那就是当天的英语老师对于该派出所长敬酒的时候,他也是在场的。否则,其就是协同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出现这样的“戴套不算强奸”的逻辑根本就是一种强盗逻辑和霸权思想。除了是法盲之外,更能说明人治的色彩严重。这样的结果,践踏的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纵容的是少数人的骄横。

可以想象,假如“戴套不算强奸”的话,那么,怎么才算杀人呢?是不是说,用刀杀人不算杀人,因为是刀杀人,不是人杀人。可见,安全套仅仅是一个工具。工具的存废不能改变事情的性质。不能因为用椅子凳子杀人就怪椅子凳子,不能因为犯了强奸罪就说因为安全套的存在就不了了之。对于这样的逻辑一方面需要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必须绳之以法。否则,不能执法必严和严肃法纪。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样的行为务必要落实下去,否则就会形成一种草菅人命的结局。

强奸罪的判定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套的有无上,而应该看其犯罪的要件是否符合。只要符合要件就算强奸罪,这是不容置疑的。不管其中是不是夹杂着安全套和危险套都不能改变犯罪的事实。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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