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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院出台刑事和解制度:获被害人谅解可轻罚

时间:201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上午9时,20岁的祁某成为首位刑事和解制度的受益人。祁某在打篮球时和他人发生争执,并将小君脸部打伤,导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祁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该院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此外,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该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等形式,查处刑事和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陈锐介绍说,根据《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据悉,该院规定在立案后,可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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