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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未核准并不代表唐慧输了

时间:2014-06-18  来源:中新网 王小异  作者:  阅读:

  “唐慧女儿案”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此结果,舆论出现两种声音,一种是对最高法的理性叫好,另外一种则较为感性,觉得死刑也未尝不可。

  “唐慧女儿案”至今,舆论在案件进展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对刑罚的判决、对唐慧及其女儿的议论,各种声音不停地在碰撞。但不管怎样,最后裁定的结果,应是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是谁的声音大,谁就占了理。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被舆论影响,恪守了独立裁定,表现出的司法理性,值得肯定。

  客观地讲,要对“唐慧女儿案”作出一个法律结果,在舆论上必然要经受很大的考验。从此案开始到现在,许多人对唐慧的遭遇非常同情,因而在舆论上更多是倾向于支持她的诉求。满足唐慧的诉求,契合其本人以及许多人的想法,同时也符合普通人的朴素正义观,但这种“满足”,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

  因此,在最高法依法作出了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后,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详细解答了为什么会给出这样一个结果。其实这样的程序是必须的:一是,能够给关注此事的人释疑;二是,司法与民众、舆论的互动中,会增加更多的信任和透明;三是,给大众一个普法的机会,让人更多了解法律文本的细节和法的精神。

  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死刑看,这其中也传递出另一种司法理性——慎用死刑。

  为了限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判决及其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此严格规定,客观上就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数量,也更有利于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以及多次表态中,一直提及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各界对慎用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这已渐渐成为社会共识。从最近几年的一些案例来看,这种共识也在实践中得以体现。

  所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的死刑不予核准,并不意味唐慧“输了”,这是司法理性必然的结果。舆论也不必对这样的结果表示“遗憾”,当舆论和司法能更好地互动时,法律的意义也就更清晰了。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件又回到了一个新的起点。对法院来说,需要实事求是,守住法律底线,而对于唐慧来说,需要依靠的还是法律,只有坚守这样的司法理性,她的诉求才会最大程度地得到满足。(王小异)

原载杭州日报 转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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