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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拘留期满 转为收容教育至少6个月

时间:2014-06-01  来源:  作者:  阅读:

 黄海波嫖娼拘留期满 转为收容教育至少6个月

2014-05-31 17:46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我有话说
央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5月15号,演员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昨天,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未释放,今天上午,北京警方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将被收容教育六个月。
近年来,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的合法性一直遭遇严重质疑,呼吁废止的声音持续不断。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社会各界把关注焦点集中于收容教育制度上。而今天,也许是名人效应的原因,“收容教育”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那么,什么是“收容教育”呢?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实就在二十多天前的5月4号,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联名者包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属于法律,应该废除。
朱征夫:你可以把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半年到两年,仅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没有对事实的认定,没有证据的质证,没有辩护,没有上诉,也没有回避制度,这在程序上是说不过去的。
而对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看来,收容教育是有法律依据的。
岳屾山: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关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此,岳屾山认为:也就是说收容教育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是属于法律层级的,还有国务院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因为我们立法法当中也有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些规定,收容教育也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岳屾山还介绍,目前北京对卖淫嫖娼人员在执行完行政拘留后,基本都会收容教育。
岳屾山:收容仅仅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卖淫嫖娼违法但不足以构成犯罪,还不足以给予刑事处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的管理办法,再对他们进行收容。就目前来看,全国范围内,我个人了解到的情况,应该是北京市还在实行这样的规定,其他地方上可能现在对卖淫嫖娼并没有实施收容教育。北京一般是6个月,像黄海波这次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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