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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工作的落脚点是群众满意

时间:2013-10-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阅读: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就是要进一步树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政治制度相适应,与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理念,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必须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穿始终。我们的一些管理工作之所以得不到一些群众的理解支持,甚至引发矛盾冲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作风等方面没有充分尊重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保护群众、服务群众。一些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习惯于以管人者自居,居高临下,服务意识淡薄;有的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之上,与民争利,甚至乱收费、乱罚款;一些社会管理措施、办法不是考虑群众怎么便利,而是考虑自己管起来怎么省事;等等。

    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人民群众意愿和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要全面梳理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向服务型管理转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从而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

    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

    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目前,一些地方基层党政组织软弱涣散、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一些群众组织行政化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清,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渠道不宽。我们必须从传统的单向管理转向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协同治理,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

    20世纪90年代,中央就作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战略决策。实践证明,这是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有效形式,我们要坚持和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

    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大国,发生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及时发现矛盾问题,弄清其产生原因、发展规律,从源头上主动解决问题、减少矛盾,把社会管理的关口前移,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许多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要靠改革发展去解决。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源头治理、动态协调、应急处置脱节的现象,要积极构建三者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不积累、不激化,使突发事件不蔓延、不升级。这不仅仅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

    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

    当前,我们面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多属于利益诉求,而且往往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矛盾老问题与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关切,既左顾右盼,又瞻前顾后,促进社会动态平衡。同时,要学会更多地运用民主的方式、群众路线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的沟通、协商、协调、引导等办法进行社会管理。

    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

    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对其他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重视、运用不够。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守法光荣的风尚,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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