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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

时间:2013-08-06  来源:  作者:  阅读:

  ■ 第三只眼

  若有人依照“常回家看看”要求赡养人尽到探视义务,法院应该以调解教育为主,不宜以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条款于近日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适用,却出现尴尬局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老人。(8月5日《合肥晚报》)

  该案显现出“常回家看看”条款存在司法上和执行中的一系列问题。

  所谓“常回家看看”条款是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前两款的规定。社会对该条款的质疑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探视老人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以司法程序强制于人;二是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似乎没有意义,“强扭的瓜不甜”,在法律强制下的“回家看看”往往缺乏诚意。其实,这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立法目的和司法适用的片面解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有3款规定,最后一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从司法适用角度看,前两款“常回家看看”主要目的在于为保障赡养人探视权利做的宣示性权利条款,司法效果在于对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做出规制,保障赡养人有权以“回家看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制度性的带薪假期。

  这样规定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现代社会赡养人因工作繁忙无法探视老人的社会问题,给予赡养人在法定节假日以外专门“探视”老人的时间。同时,该规定又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对赡养人安排特定的带薪假期。

  从司法实践看,“常回家看看”的司法重点应该是最后一款对赡养人用人单位的约束。本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用人单位应该尽快依法修改休假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赡养人“常回家看看”的权利。不过,从目前用人单位休假制度来看,尚未发现有依法修改的单位,也并没有出现赡养人依法向法院主张合法休假行使探视权的案件。这也许与媒体对“常回家看看”条款宣传重点的片面性有关,大多数赡养人和用人单位尚未注意到该条款的真正司法意义。

  如同合肥法院的这个案件,若有人依照前两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赡养人尽到探视义务的话,法院应该以调解教育为主,不宜以判决的方式强制赡养人行使探视义务,毕竟道德层面的义务以法律形式实施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朱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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