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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官敢于“越级报告”

时间:2013-07-10  来源:  作者:  阅读:

    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这是近期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多次就冤假错案表态后,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首次表态。(《新京报》7月9日)

    最近,最高法院有关领导密集地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表态,如今,最高检的领导也就此发表文章,这充分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视与决心。越级报告领导的想法,给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指明了一个方向,但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实现起来恐怕有困难。

    在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一级只能向其上一级报告事务,越级报告,仅“越级”本身,就可能成为被处分的理由,而某些上级的上级对于越级报告者,不但不会给予赞赏与重视,反而会将其视为官场的“犯规者”。如今,最高检的领导明确必要的越级报告,这实际上是为那些坚持公正执法的检察官解套,让他们敢于为维护公平正义而做官场的“犯规者”,这不失为一个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法。

    如何让“越级报告”有效?我们的制度惯性依赖于批转、交办,公民上访,经常是一级批转一级,最后还是由被上访的基层对象去处理,甚至连举报信也是一级批转一级,甚至可能落到被举报人手中。所以,有些官员狂妄地叫嚣:“哪怕你告到国务院,事情还是得由我们来处理。”这是因为他们深谙官场的“制度惯性”。如果检察官越级报告的结果,也是转到检察官的上级手中,如此,冤假错案能得到纠正吗?

    另外,在一些领导眼里,检察官对于冤假错案不服领导的决定,向上级“告状”,这等于直接给领导抹黑,制造难堪。所以,他们很可能给越级报告的检察官准备“小鞋”,甚至找借口将其调离重要岗位,或撤职、降职。

    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周全地保障检察官越级报告的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检察官除了申诉之外,并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公务员法》只是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公务员越级报告遭受打击报复的救济渠道。

    要让检察官敢于“越级报告”,还需要相关制度保障。比如,上级接到检察官的越级报告,必须无条件启动调查程序,而不是以批转、交办的形式又转到下级。同时,要严惩打击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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