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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卖淫的法律纠结

时间:2013-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

  广东南海一理发店雇请多名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遭警方查获。店老板李某等三人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刑后,当事人上诉,佛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根据省法院2007年有关批复答复称,

  涉案场所提供的“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最后三被告人被无罪释放。(6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此新闻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在网友中也引发了激烈争议。有政协委员、知名律师认为,公安部的批复认为手淫属于卖淫行为,在办案过程中是有参考性的。另有法学副教授提出,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有网友甚至由“打飞机不属卖淫”,联想到媒体报道过的贵州民警“带套不算强奸”言论,对提供色情按摩的店主被无罪释放不理解,对法院的水平和判决有所质疑。其实,正如那位政协委员律师所指出的,这里有一个法律漏洞。也就是说,“打飞机”之类行为究竟算不算卖淫,在现有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之前其他地方出现的类似案件,当事人有的被定罪了,有的却被判决无罪。笔者以为,“罪刑法定”应该是法治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正式修改也没出台司法解释前,就像不能对女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不能把猥亵认定为强奸一样,也不应当把提供手淫服务定为卖淫,把为这类色情按摩提供场所定为容留卖淫罪。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但是,依现行法律不能将手淫定为刑法中的卖淫,并不意味着公安部的批复完全没有意义。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反映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我国是要进行打击的,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二是近些年来,各种色情服务现象在我国城乡愈演愈烈,民众反应强烈,希望进行严厉查处,净化社会风气。

  只是我们也要看到,并非所有民意都支持将卖淫概念与打击面扩大化。社会学家李银河、知名律师迟夙生等甚至提出,将卖淫嫖娼行为“非罪化”、合法化,社会上也有人支持她们的观点。而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暗地里,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地方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

  笔者以为,对色情服务行为,无论是进行更严厉的打击,还是适度提高宽容度,都必须在深入研讨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订,让相关罪名的界定更明确,并让刑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认知、倾向一致起来。同时,还要看到色情服务增多背后的复杂原因,不要只将治理寄托于法律打击这一条途径。社会贫富的分化、年轻人就业形势的严峻、道德与法治教育的不足,乃至户籍藩篱导致的打工者夫妻两地分居等,都是导致各种色情服务,包括“打飞机”之类边缘性性交易行为增多的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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