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司法解释“亮剑”,直指食品安全 5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解释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规定,或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月5日新华社)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病死猪肉、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甚至老鼠肉当羊肉卖,一个个食品安全案例让人触目惊心,件件令人发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目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流通渠道更加广泛,监管更加困难,各个环节的行政司法执法机关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在同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的食品安全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分工负责、强化责任意识和协作精神,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网,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因此,治理食品安全必须源头治理,统筹协调,共同压缩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空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是诸多实际行动之一。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从严惩治鲜明特点,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两高的司法解释向全社会发出“亮剑”,直指食品安全!任何触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体,都将再不能立于法治之外!我们一定要牢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牵涉国计民生,关乎千秋万代,责任重于泰山。
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http://www.chnlawyer.net/ShowArticle.shtml?ID=201354224317842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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